但总督得发给执照授权该 公司置地
由登记官保存及登记之。第十六条 一)公司既将组织大纲登记后,司登记官。登记官应签发证书,证明该公司 组合为立案法团,如为有限公司,则证明该公司为有限公司。二)自签发证书证明公司组合为法团之日起,凡在组织大纲列名之认股人 暨嗣后随时参与为公司股东同人之其他人等,即以大纲所载名称成为
即可行使立案公司应有一切职权,一立案法团。并得永久赓续办理,及设置公用印章,但在同 人方面,如遇公司结束,对于公司负债,须担任摊派,以履行本例规定之责任。第十七条 一)依本例规定组织之立案公司,有持有土地之权。但公司之组 合系为增进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其他类似主旨而非为公司或股东
但总督得发给执照授权该 公司置地
如未经总督给予执照,同人牟利 计者。不得持有土地逾二英亩,但总督得发给执照授权该 公司置地并得酌定其面积及条件。二)总督依本条规定发给执照,须依本例第二号附表所列表式或视环境许 可依其近似者为之。第十八条 一)登记官对于会社立案所发证书,即为充分证据,为证明业经 遵照本例关于登记及所
而各该会社系依本例规定准 予登记及依法登记者。二)高等法院批准执业而受聘料理公司组织事务之律师或公司组织章程列 名之董事或司理,有关系情事之一切条件办理。对于履行本例规定一切或任何条件所为法定誓书,须送呈登记 官,登记官得予接纳,视为遵照料理之充分证据。第十九条 一)除须遵照本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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