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为行使本条规定之裁决权起
以资办理。五)法庭为行使本条规定之裁决权起见,但法庭准据任何人等提示特殊理由得 将本条规定所需通知豁免之。四)法庭对于上述更改得下令批准其全部或一部份暨酌定条件。应体察公司股东同人或任何一类 同人之权益连同各债权人之权益而裁定之,并得酌量延期研讯,以便进行协商承 购反对同人之利
斟酌情形公布命令俾便利或实施此种协商情事。但公司之资 本,益。不得为购受此项利益之用。六)公司须将批准上述更改命令之正式誉本一份连同修正大纲印刷本一份,于颁令后十五日内送呈登记官,由登记官登记之,签发登记证书,此项证书即为 遵照本例关于修改之规定条件及由法庭批准料理之充分证据,嗣
法庭为行使本条规定之裁决权起
即成为公司之组织大纲。法庭对于依本条规定将文件送呈登记官之期限,后此项修正大纲。得随时 酌量下令延展之。七)公司不遵照本条规定将任何文件送呈登记官者,该公司赓续违例期 内,每日应受一百元罚金之处分。组织章程 第九条 凡属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须将认股人签押之组织 大
及列明公司之管理章程。第十条 一)无限公司而有股份作资本者,纲及组织章程呈请登记。其组织章程须注明请求登记之股 份资本额。二)无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而无股份资本者,其组织章程须注明请求登 记之同人名额。三)无股份资本之公司增加同人名额超过其所登记之外者,该公司须于决 议或实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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